作为一个新兴概念,“数字遗产”已经引起多个国家关注。美国发生“数字遗产第一案”后,5个州先后将数字遗产写入法律,并规定遗嘱执行人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德国、英国等也纷纷予以重视。
近年来,网络飞速发展,人们对其依赖性不断增强,生活、工作几乎全部与网络有关。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密码已成为人们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
假若一个人突然离世,那么他生前的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虚拟社交网站照片以及虚拟游戏币、装备等设有密码的数字信息,该如何处置?是否能够作为其遗产的一部分被继承?
多年前在美国发生的一起“数字遗产案”被公认为迄今为止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也被称为“数字遗产第一案”。2009年3月30日,《国际先驱导报》以题为《死了之后,我的QQ号怎么办?》的文章进行了详细报道:
2005年,一位在伊拉克执行任务的美军士兵Justin不幸牺牲。Justin的父亲John请求雅虎(Yahoo)公司告知其儿子在雅虎的账号和密码,以便获取儿子在网络上留下的文字、照片、E-mail等方面的数据信息,以寄托全家人对儿子的思念。
雅虎公司以保护隐私权为由拒绝了该请求,John无奈之下将雅虎公司告上法庭。法官最终在判决中提出了一个使雅虎公司和John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让雅虎公司将相关数据刻录在光碟上交给John,但对账号密码却不予交付。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数字遗产宪章》(CHARTER ON THEPRESERVATION OF THE DIGITAL HERITAGE) 中,对“数字遗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即将人类活动的文明成果以二进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储和传输。数字遗产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生成的信息,或从现有的类似的模式转换成数字形式的信息。
该《宪章》指出,数字遗产的具体形式包括文本、数据库、静止及动画影像、音带、照片、软件、网页等;其价值主要通过数字信息来表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储存于特定载体(如光盘,磁盘,DV带等)的信息资源、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的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转播的信息资源。
同时还规定:对于具备一定审美价值和思想价值的网络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不许任何人或者机构进行删除和破坏。对于容纳众多数字遗产的网站,政府应该给予财政扶持和拨款,即使商业环境发生变化,也要保证数字作品的完整性,保证他们的“在线共享”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海俊曾表示,数字遗产实际上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在网络时代,人类由于对网络的使用而产生了对于相关的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信息的隐私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因为这些财产利益,具有权利的属性,所以人们开始讨论这些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的问题。数字遗产在马车时代不会有,在工业时代也不会有,是在网络时代高度发达以后新兴的一个法律现象。”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较早的西方国家,对数字遗产的关注早已开始。世界著名的微博客服务网站推特(Twitter)曾规定,亲属在提供账号持有者已去世以及他们有权处理后事的证据后,可以选择删除或存档账号。
社交网站脸谱(Facebook)也曾公布过类似的政策。该网站系统关于去世用户账户有两种可选对策:要么删除账户,要么保留账户供缅怀之用。这意味着逝者的账户依然存在于网站的系统中,而且其他用户还可以到其留言墙上留言。
美国威斯康星州、康涅狄格州、罗得岛州等5个州,已将数字遗产写入法律,规定遗嘱执行人有权管理数字遗产。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2012年11月首次召开相关会议,计划起草一份可让更多州采用的数字遗产法规。
美国旧金山的“互联网档案馆”从1996年起收藏网页、多媒体文件和图片等,用户可以考虑将自己的“数字遗产”捐献给类似的档案馆,作为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资料。
德国的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定其具有金钱价值后,死者去世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保护。
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53%的人拥有网上财产,包括付费购买的音乐、电子书、应用程序、电影和电子杂志;大约25%的网上财产价值超过200英镑(约合314.7美元)。近三分之一的调查对象认为,200英镑这一数额足够大,应由亲人继承;11%的调查对象已经把密码写入遗嘱。
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帮助人们处理数字资产的公司。在美国,创业家杰里米托曼(Jeremy Toeman)创办的遗产抽屉(Legacy Locker)网站,允许人们将自己重要的网上账户密码保存在该网站,并允许其在死后将这些密码转交给一个指定人选。
另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管理数字遗产的互联网服务公司嘱托(Entrustet),免费为用户提供服务,允许账户持有者在其死后将数字资产交给最多10个继承者和一位负责履行死者数字遗愿的执行者。这家公司将数字资产界定为:社交网络、金融账户、博客、电邮和其他互联网财产或文件。它也因此被称为“数字遗产的守护者”。
2013年,谷歌推出一项名为Inactive Account Manager(简称IAM)的新服务,即非活跃账号管理,方便用户妥善处置自己“身后”的数字资产。
“数字遗产?什么意思?没听说过。”面对记者的提问,28岁的网游爱好者王毅,一脸茫然。
酷爱打网游的王毅为了在虚拟世界里称王争霸,没少在游戏装备上“砸钱”。用他的话讲,“随便一套衣服,线下交易都能卖到近千元。”
但当记者问到“有没有想过:如果有一天将要离开这个世界,这些值钱宝贝该怎么处理”时,王毅表示,他从没有将其与“遗产”一词联系起来。
数字遗产到底该怎样继承?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孟宪芹表示,她已经做了十几年律师,但从没有处理过一起涉及数字遗产的案件。
“甚至在法庭上,也从来没有一个当事人提出过数字的遗产,也没有一个法官明示过这个问题。在我的律师朋友圈里,也从没有一个人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过。”孟宪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通过不断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已经是很成熟的法律了,但“关于数字遗产这块,可以说仍是空白”。
中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近几年,数字遗产的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2011年,市民王女士的丈夫徐先生不幸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徐先生的QQ邮箱中保存了两人的大量照片和信件。为了能够缅怀丈夫和纪念曾经的生活,王女士想整理和留存这些珍贵资料,并保留丈夫的QQ号码。
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王女士只能求助腾讯公司。但是经过一番交涉后,王女士得到的答复是:只能通过QQ的“密码找回”流程找回密码,如果不具备相应资料,那么王女士将不能获取密码。腾讯公司还表示,如果QQ主人长时间不使用,将把账号收回。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认为,虽然网络已走进千家万户,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同步跟上,当下中国缺乏具体法条对“数字遗产”进行详尽、明确规定。从《继承法》角度看,网络的虚拟空间也是资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具体继承时个人隐私该如何保护又遇到一些法律的冲突、障碍。因此,国家应该从网络资产、网络继承、网络的财产承担、网络私人隐私的保护等角度进行立法。同时,民法的隐私权应扩大到网络通讯聊天记录,遗产继承方面也应扩大到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继承。
2013年7月,淘宝网在卖家中心页面上新添“店铺过户”板块,开始支持协议离婚、判决离婚以及法定继承三种情形的过户申请,以解决因夫妻离婚、店主去世等情况带来的店铺分割和继承问题,首次开始虚拟网店转让。
2013年底,腾讯CEO马化腾和前《连线》杂志主编克里斯安德森在对话中谈到数字遗产问题时表示,腾讯将在未来采用更好的方式保护QQ用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