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数字资源的可复制性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交互性强的特点,从而以数字化方式促进社会公众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为文化遗产的学习、教育和研究提供强大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文化遗产数字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文化遗产实体的数字遗产或者,它可以作为一种创意资源或者内容资源,成为经济生产投入和加工要素,生产出文化遗产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对资源的经济用途的使用权(版权)成为资源分配和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对于文化遗产数字化之后形成的数字资源或者数字财产的管理是文化遗产数字化的重要内容。
数字资源是以数字化的文化内容为基础的虚拟资产。与这一资产相关联的是对这一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组成的知识产权,也称之为版权。这一版权的归属和文化遗产实体的资产所有权具有关联性。某项文化遗产的所有者通常对是否对该遗产进行数字化具有决定权,也决定了这项资产数字化之后的数字版权归属,除非他将这一权利出让给别人。因此,数字遗产资源版权管理拥有者具有管理版权的责任或者权利。通常,数字资源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数字化资源所有者应重视版权的注册工作,并有意识地运用技术和法律手段对数字资源进行版权保护。版权管理包括是否允许使用者获得数字内容的访问权、使用权、复制权、传播权、获益权。其中访问权是允许他人访问数字资源的权限,这一权限可以通过注册、认证等电子方式实现;复制权是将数字内容进行复制的权利,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内容设定是否允许复制和下载;使用权是指定内容被授权或者复制后所能使用的场合,这比较难以通过技术手段控制,通常是以协议方武授权数字资源使用的场合。
文化遗产具有公共属性,大部分文物资源属于公共资源,隶属于国家有关的文化机构管理,其数字化形成的数字遗产也相应地归属这些部门管理。因此,这些文化机构应当将文化遗产数字资源作为文化遗产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围绕数字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数字化的公共服务。数字化资源的公共服务管理的目标是以数字化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文化遗产的知识学习、科学研究和信息服务资源。
1、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公共服务不是简单地将数字资源存放到网络上,而是应适应广大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数字资源进行分类和开发,推出适合不同群体需要的数字信息产品,包括在线学习、虛拟展览、科研活动、信息查询与提供、专业咨询、数字出版等多种服务。通过这些数字资源的公共服务产品,可以充分地使得非本地用户和边远农村地区的普通民众也能方便地获取知识信息。
2、建立有效的用户服务系统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跨越地区提供服务以及在线服务的及时性和互动性。因此,应建立有效的网络沟通、交流和反馈机制,以提高服务质量。
3、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可以不借助文化遗产实体而实现资源共享,文化遗产的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可借助这一特点实现不同文化遗产数字资源之间的资源共享,以扩大服务规模,提升服务能力。
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系统的版权产业化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管理,需要建立起数字资源高效率的维护管理系统。维护与管理系统是支撑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有效技术手段。维护和管理系统包括数据检索管理、远程访问管理、信息传输管理、数据与软件更新。数据恢复、网络交流平台管理、 客户账户管理、硬件扩展和维护等内容。数字化内容的维护管理可以通过网络远程进行管理,为管理者远程在线随时随地进行数据维护提供了较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