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从社交媒体上的珍贵回忆到电子钱包中的资金,从精心创作的数字作品到积累多年的游戏装备,人们在互联网世界中创建、存储和拥有的各种数字资产越来越丰富。
这些数字资产构成了“数字遗产”,它不仅承载着个人的情感价值,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文化价值。然而,随着数字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数字遗产的法律地位和继承问题,以及数字遗产的管理和保护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深入了解数字遗产的相关情况,近日,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与法律专家、社会学家和普通民众进行了交流,试图揭开数字遗产的神秘面纱,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和实践问题。
2024年3月,汪某祥、甘某红夫妇来到南昌县公证处,他们的独子汪某因病不幸去世。汪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因不知道密码无法取款,其支付宝账户里也有一笔钱。银行告知他们,需要办理公证才能继承这些财产。在公证员的耐心帮助下,汪某祥、甘某红顺利地继承了儿子的银行存款,并收到了支付宝的打款。
无独有偶,2024年7月,宋某因溺水意外离世。她生前将积蓄存入支付宝并购买了余额宝理财产品,但她的手机丢失,其父母只知道女儿在余额宝存了钱,却不清楚支付宝账户、密码及具体金额。无奈之下,他们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为宋某的父母开具了一份存款查询函,并协助他们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线上传查询函。第二天上午,公证处收到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邮寄过来的《余额宝资产证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复函》,当天下午为他们办理了继承公证。这一事件凸显了数字遗产处理的复杂性和必要性。
南昌县公证处副主任聂星星表示,逝者的虚拟财产可以认定为数字遗产。数字遗产具有三个特征:第一,资产没有实物形态;第二,资产以数据形式存在;第三,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具备这三个条件又属于死者遗留的物品,就可以认定为数字遗产。数字遗产分为两类,一类不涉及个人隐私,仅仅具有财产价值,比如数字货币、比特币、虚拟游戏货币等,还有一类就是既具有财产价值也涉及个人隐私,主要指手机号码、社交账号、电子邮箱等。“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遗产很常见,我们每年都要办理一些数字遗产公证案件。”聂星星的这番话,揭示了数字遗产在当今社会的普遍性。
以写小说并获得稿费的市民李华为例,他在番茄、咪咕等平台上发表作品,虽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但对于自己去世后子女是否能继续拿到稿费这一问题,他表示担忧。像李华这样对数字遗产保护存在顾虑的市民不在少数。他们普遍缺乏对数字遗产的认识和了解,不知道该如何妥善处理自己的数字资产,以确保在自己离世后,这些资产能够得到合理的继承和保护。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的人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2023年初,拥有百万粉丝的90后“B站up主”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计划待自己离世后将百万粉丝账号留给好友运营,并将自己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虚拟资产留给父母。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90后对虚拟财产价值的认知,以及通过立遗嘱这一合法手段保护虚拟财产的意识。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之春在采访中列举了这一案例,并指出,近年来通过立遗嘱保护虚拟财产的人越来越多。根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遗嘱中的虚拟财产包括QQ、微信、网络游戏等账号,以及多种多样的虚拟货币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那么此虚拟财产就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属于可支配财产。在法律上,数字遗产作为公民去世后留下的合法财产,理论上可转化为实际财产进行继承。”徐之春说。
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乐观。徐之春律师表示,许多网络经营者通过用户协议限制了账号的终身所属权,仅赋予用户使用权。这就意味着,如果用户去世,网络经营者有权回收账户,导致亲属无法继续使用相关账号,从而引发继承权争议。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数字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南昌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徐鑫指出,当前管理和保护数字遗产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方面,许多互联网公司的平台规则限制了他人访问逝者的账户,即使家属提出请求,也往往不予配合,这给数字遗产的继承造成了障碍。另一方面,密码丢失问题也困扰着家属,如果逝者没有留下登录信息,家人很难找回重要的数字资料,这可能导致珍贵的数字遗产无法被继承和利用。此外,隐私权冲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家属希望保留逝者的记忆,但逝者生前可能不愿公开某些私密内容,如何在保护家属情感需求的同时,尊重逝者的隐私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我国的《民法典》为数字遗产的继承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去世者的数字资产,合适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在继承数字资产时,通常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关系证明及遗嘱等文件。”徐鑫建议,为了避免未来的纠纷,用户在生前应整理好自己的数字资产,并告知合法继承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数字遗产继承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南昌社会科学院院长戴庆峰认为,数字遗产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数字经济类和传统经济类遗产在本质上是同等同效的,这是我们应该秉持的基本逻辑思考和态度。然而,数字遗产与传统遗产相比,在形式上具有更加隐秘性,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穿越空间场域进行交换和让渡,因此其风险性和争议性也更大。
针对数字遗产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戴庆峰提出了两项重要建议。一是进行数字遗产的实名登记和跨界关联。通过实名登记,可以明确数字遗产的归属,减少争议和纠纷。跨界关联则可以将数字遗产与其他领域的信息进行整合,提高数字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水平。二是从法律层面加强监管,在细则方面进行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数字遗产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明确数字遗产的法律地位、继承规则、保护措施等,为数字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